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内容、渠道、方式、频率等,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并明确投资者就信息披露事项进行咨询的联络方式,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的机制安排。

基金合同约定信息披露事项应当充分考虑私募基金的产品类型、投资策略、风险状况等特征。

基金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内容、频率等不得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