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2014年) 第九条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201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