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2014年) 第八条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201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不构成犯罪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