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2014年) 第十条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201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为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