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201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违背交易惯例、消费习惯或者无视商品的功能,将不同商品捆绑销售或者组合销售;

对合同期限、支付方式、商品的运输及交付方式或者服务的提供方式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

对商品的销售地域、销售对象、售后服务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

交易时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费用;

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

本条所称“正当理由”包括:

符合正当的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

为满足产品安全要求所必须;

为实现特定技术所必须;

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