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201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从事下列限定交易行为:

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

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从事上述限定交易行为可以是直接限定,也可以是以设定交易条件等方式变相限定。

本条所称“正当理由”包括:

为满足产品安全要求所必须;

为保护知识产权所必须;

为保护针对交易进行的特定投资所必须;

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