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2019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下列差别待遇:

实行不同的交易价格、数量、品种、品质等级;

实行不同的数量折扣等优惠条件;

实行不同的付款条件、交付方式;

实行不同的保修内容和期限、维修内容和时间、零配件供应、技术指导等售后服务条件。

条件相同是指交易相对人之间在交易安全、交易成本、规模和能力、信用状况、所处交易环节、交易持续时间等方面不存在实质性影响交易的差别。

本条所称“正当理由”包括:

根据交易相对人实际需求且符合正当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实行不同交易条件;

针对新用户的首次交易在合理期限内开展的优惠活动;

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