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条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寄递企业)落实收寄验视制度,督促企业加强寄递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寄递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对寄递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查处违法收寄禁寄物品行为。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