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禁止寄递物品(以下简称禁寄物品),主要包括:

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

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具体禁寄物品详见附录《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