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1988年) 第二章 禁止各种形式的摊派 第九条 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1988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禁止各种形式的摊派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将公益性义务劳动改变为向企业摊派财物。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