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 第三章 查处措施和程序 第二十条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查处措施和程序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