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 第二章 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 第十条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 第十条 第二章 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 第十条 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