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 第二章 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 第十一条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 第十一条 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