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管理实施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所称“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的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

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所称“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所退票据的种类;

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退票时间;

退票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