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 第二章 汇票 第六节 追索权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 第六十二条 第二章 汇票 第六节 追索权 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被引用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