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三十七条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和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交付执行机关和执行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