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三十六条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司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和妥善处理社区矫正人员反映的问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