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三十八条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