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
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
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
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
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
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
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
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矫正人员,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