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三十四条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社区矫正期满的,司法所应当告知其安置帮教有关规定,与安置帮教工作部门妥善做好交接,并转交有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