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三十二条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