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三十一条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 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县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