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发布评估通知或者公告;
审核社会组织参加评估资格;
组织实地考察和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审核初步评估意见并确定评估等级;
公示评估结果并向社会组织送达通知书;
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
民政部门确认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发布评估通知或者公告;
审核社会组织参加评估资格;
组织实地考察和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审核初步评估意见并确定评估等级;
公示评估结果并向社会组织送达通知书;
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
民政部门确认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