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发布评估通知或者公告;

审核社会组织参加评估资格;

组织实地考察和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审核初步评估意见并确定评估等级;

公示评估结果并向社会组织送达通知书;

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

民政部门确认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