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原罚款数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原罚款数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