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四章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处罚的,应当严格执行罚没款收缴分离制度。登记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第三十六条 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社会组织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停止活动的期间届满,社会组织应当根据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整改报告。 第三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责令社会组织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社会组织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执行。 第三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处罚决定的,应当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 第四十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