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处罚决定的,应当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