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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作出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决定对社会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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