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社会福利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标准:

儿童福利设施按照《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第63号令)和《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145-2010)有关要求执行。

未成年人保护设施按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11-2008)有关要求执行。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设施按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建标171-2015)有关要求执行。

殡葬服务设施按照《殡仪馆建设标准》(建标181-2017)有关要求执行。火化设备支持对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或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或处理能力严重不足的设备进行更新改造。

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按照《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182-2017)有关要求执行。

精神卫生福利设施按照《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T056-2014)和《关于印发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10〕2267号)的附件1《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