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七条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办理刻制印章事宜。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