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1999年) 第八条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199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是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应当在其所归属的社会团体的领导下开展活动,接受该社会团体的监督和管理。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名称前应冠以该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