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199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立。社会团体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申请报告;
政府部门资助的有关文件、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的意向书(内容应包括:资助或捐赠意愿、资金数额、使用要求等);
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接收国外捐赠的资金还应有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会议纪要;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内容应包括:明确的宗旨和任务、基金的来源、使用方向及管理);
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
机构负责人简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