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名称、住所;

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章程的修改程序;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