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