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申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