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