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