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