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