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89年) 第二章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8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管辖 第七条 成立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向民政部申请登记。成立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向其办事机构所在地相应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向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民政… 第八条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负责日常管理。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