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8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负责日常管理。

登记管理机关与其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可以委托该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