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8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89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 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