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89年)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89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办事机构地址或者联络地址,应当在改变后的十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