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89年)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89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变更或者注销,应当经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