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89年)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89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改变宗旨,或者由于其他变更造成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交回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和印章,并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成立登记。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