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89年)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89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答复。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