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8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

社会团体的章程;

办事机构地址或者联络地址;

负责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及简历;

成员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