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89年)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十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89年) 第十条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十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 社会团体的章程; 办事机构地址或者联络地址; 负责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及简历; 成员数额。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