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2025年)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202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年检结论作出后,登记管理机关发现社会团体最近两个年检年度内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且需要调整年检结论的,可以对相应年度年检结论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