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2001年)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200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备案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