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2001年)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200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社会团体在中国大陆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