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或者印章的;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范围进行活动的;
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无正当理由停止科学技术奖励授奖活动连续两次以上的;
非法筹集或不正当使用奖励经费和资金的;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有其他违法行为的。